从轻判决结果 | 证据不足从轻改判,赵飞全律师扣减诈骗数额为当事人减轻刑罚

2026-06-01
(2025)J0105刑初第Z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9月,林某(化名)被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起诉书指控:林某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虚构工程项目信息,以“介绍工程”为名骗取多人“中介费”共计12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特别巨大的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安机关认定林某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本案的证据状况存在明显瑕疵。部分被害人仅有转账记录而无任何书面合同或聊天记录佐证,多笔款项的性质模糊不清,究竟是“中介费”还是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在案证据无法清晰界定。林某本人也对部分指控金额持有异议,坚称其中有40万元系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法借款,且已出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二、辩护过程

林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立即启动精细化证据审查工作,针对每一起指控、每一笔款项进行独立审查和论证。

(一)资金流向专项审查,逐笔核实指控金额

赵飞全律师调取了林某与各被害人之间的全部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逐笔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时间、金额、转账备注和关联证据。经细致梳理,发现起诉书指控的120万元中,至少有40万元存在重大疑点:这些款项的转账备注为“借款”而非“中介费”,且林某手中持有相应的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非诈骗关系。

(二)运用“损益相抵”司法原则,扣减诈骗数额

赵飞全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诈骗数额应仅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财产权益”为准。对于前述40万元借款部分,因林某已经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借条,部分借款已在案发前部分偿还,剩余的借款尚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被害人尚未遭受“实际损失”,这部分金额依法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此外,案发前林某已向个别被害人退还款项的部分,也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三)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12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大幅核减。

第一,其中40万元系合法借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林某与相关被害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林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已部分还款。双方在案发前系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不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

第二,案发前退还款项依法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的“实际损失”原则,诈骗数额应仅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财产为限。林某在案发前退还的部分款项,相应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综上,林某的诈骗数额应为60万元,系“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数额特别巨大”。恳请合议庭准确认定诈骗数额,依法从轻量刑。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120万元诈骗数额中,有40万元系合法借款、10万元系案发前已退款,依法予以剔除。法院最终认定林某的诈骗数额为7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综合林某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结果比照原指控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幅减轻,赵飞全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的从轻改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展现了诈骗罪律师在诈骗数额认定问题上精细化辩护的核心价值。诈骗数额是诈骗罪量刑的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期起点和量刑罚格。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通过逐笔核查资金流向、逐份审查关联证据,成功将指控金额从120万元核减至70万元,推动罪名从“数额特别巨大”降至“数额巨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度的从轻量刑。本案也充分证明,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证据审查和数额争议方面的专业能力,往往能够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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