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初字第19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当地网信、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清朗护苗”网络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网络涉未成年不良信息,严查各类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筛查,锁定社交用户李某(化名,男,28岁,技术工人)存在涉未成年涉黄诱导线索,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调查,随后以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立案侦查。
经侦查机关初步查明,2026年3月,李某在工作之余浏览社交群组时,看到群内有人发布“兼职陪护、高薪日结”的模糊兼职信息,误以为是普通线下陪护、陪伴兼职,并无涉色情交易的认知。随后,一名未成年女孩主动添加李某好友,咨询相关兼职事宜。聊天过程中,女孩自述自己16岁,辍学在家无经济来源,想要找轻松的高薪兼职,希望李某帮忙对接渠道。
李某法律意识极度匮乏,对网络各类灰色兼职的法律边界完全不清晰,在不清楚兼职真实属性的前提下,随手将此前群内看到的兼职信息转发给女孩,简单告知女孩可以自行对接了解,未进行额外解读、未主动诱导、未灌输错误观念、未索要任何报酬、未从中牟利分毫。后续女孩私自与他人对接,发生卖淫交易,案发后经查实,该女孩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属于法定幼女,侦查机关据此追溯认定李某的转发、介绍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李某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为其提供涉黄兼职渠道,客观上促成了幼女卖淫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实刑。该量刑建议对李某而言极为严苛,一旦落地,不仅其多年稳定的工作彻底丢失,个人背负重罪案底,终身影响就业、出行、征信,其普通工薪家庭也将承受巨大的经济与精神压力。
律师介入核查后发现,本案当事人李某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恶意,全程无预谋、无刻意诱导、无牟利目的,属于典型的过失式涉案。李某常年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环境单一,极少接触网络灰色产业,对各类隐蔽性涉黄兼职完全没有认知,根本无法预判自己的一次随手转发行为会触犯重罪。全程聊天记录可完整印证,所有主动沟通、主动咨询、主动对接交易的行为均由被害人自主完成,李某始终处于被动回应状态,无任何主动引诱、劝说、利诱的行为。
同时,李某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一贯遵纪守法,工作勤恳、品行良好,是社区公认的守法公民。案发后,李某极度震惊、深刻悔过,充分认识到自身网络言行的疏漏,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全部调查工作,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为推翻过重量刑建议、争取大幅轻判,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出庭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结合本案特殊案情,精准提炼核心辩护逻辑:本案属于典型的主观无恶意、过失性涉案,当事人无犯罪故意、无牟利目的、无主动诱导行为,仅因法律认知缺失、网络言行疏漏涉案,情节极其轻微,公诉机关未区分主观恶性大小、机械定罪量刑,量刑明显畸重,应当依法大幅从轻处罚。
为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凸显当事人主观无恶意的核心情节,律师团队开展全方位精细化辩护。多次会见李某,耐心核实聊天全过程、认知状态、主观心态,固定其不知情、无预判、无恶意、被动涉案的完整供述。全面阅卷拆解全部证据,逐条核对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侦查笔录,完整印证李某无主动诱导、无牟利诉求、无交易对接、无犯罪预谋的客观事实,推翻公诉机关“主动引诱、恶意涉案”的定罪逻辑。
同时,律师团队积极收集补强从轻证据,调取李某工作证明、社区品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日常工作奖惩材料,佐证其一贯良好的社会表现、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倾向。检索2026年最新司法判例,针对“主观无恶意、过失涉案、无牟利、初犯悔罪”的同类引诱幼女卖淫罪案件,梳理统一裁判尺度,结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撰写专项庭审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虽客观上存在促成结果发生的行为,但主观上无犯罪恶意、无犯罪预谋、无牟利目的,涉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具备多项从宽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对其大幅从轻处罚。
第一,李某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故意,属于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过失涉案,区别于恶意犯罪。本罪的设立初衷,是打击主动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而本案中,李某长期从事技术工作,社会阅历单纯,对网络隐蔽性涉黄兼职完全缺乏认知,其转发信息的行为,仅认为是普通兼职信息分享,完全无法预判会引发幼女卖淫的违法结果。全程无主动劝说、无利诱哄骗、无思想诱导、无牟利诉求,无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本罪严惩的主观基础。
第二,李某客观犯罪行为极其轻微,未直接促成交易、未参与利益分配。纵观全案,李某仅存在一次被动转发信息的行为,未参与后续任何沟通、对接、定价、交易流程,未与嫖客接触、未参与交易环节、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并非本案违法交易的主导者、促成者。幼女后续的自主对接、交易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自主选择结果,与李某的行为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作用力极小。
第三,本案无恶劣社会危害后果,未对未成年人造成直接损害。李某的行为未对涉案幼女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摧残,未导致未成年人辍学、流浪、身心受损等严重后果,未引发网络舆情、未扰乱社会治安、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相较于同类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显著偏低,不具备从严惩处的客观条件。
第四,李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改造条件极佳。李某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本次涉案纯属无心之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并非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深刻悔过,清晰认识到自身网络言行的疏漏,今后必将严守网络言行底线,无任何再犯罪风险,完全符合教育挽救的司法适用条件。
第五,机械从重量刑违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相匹配。公诉机关未区分恶意预谋犯罪与过失疏漏涉案的本质区别,未考量当事人无牟利、无主动行为、无危害后果的轻微情节,直接建议五年六个月重刑,量刑畸重、罚过其责,恳请法庭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恳请合议庭秉持主客观相统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量本案特殊案情及李某的悔过表现,对其大幅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综合评议案件全部细节,完全采纳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的轻判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定,李某主观上无犯罪恶意,系法律认知缺失导致被动涉案,犯罪行为轻微、作用力小,无违法获利、无严重危害后果,结合其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无再犯风险等从宽情节,依法大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相较公诉机关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成功减刑两年,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当事人人生的负面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引诱幼女卖淫罪中主观无恶意、过失涉案、大幅轻判的代表性案例,精准诠释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核心裁判原则。很多民众误以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幼女卖淫的结果、自身存在关联行为,就必须从重处罚,忽略了“主观恶性”是刑事定罪量刑的核心核心要素。
引诱幼女卖淫罪虽然属于刑法重罪,法定刑期五年以上,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刀切从严处罚。对于无预谋、无恶意、无牟利、无主动诱导、纯因法律认知不足、网络言行疏漏导致的过失涉案案件,法院会充分考量主观过错大小、行为作用力强弱、危害后果轻重,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本案中,律师的核心辩护价值,就是精准区分了“恶意犯罪”与“过失涉案”的本质差异,打破了机械客观归罪的司法误区,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
同时本案也为广大网民敲响警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信息转发、社交沟通均需严守法律红线。很多看似普通的信息分享、随口咨询、被动回应,一旦触及未成年人权益底线,就可能触犯重罪。日常网络社交务必提高法律认知,远离各类不明兼职、灰色产业、涉低俗交易信息。不慎涉案后,切勿自我放弃,及时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介入,精准梳理主观无恶意、行为轻微等辩护点,完全可以实现大幅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