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剔除当众加重情节,刑期大幅减轻获得从轻减刑

2026-06-21

案号:ZX刑初〔2026〕XXZ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周某,40 岁,景区商铺经营者,2026 年 2 月晚间景区闭园前,将前来购物的被害人林某(17 周岁)带入商铺隔间内,以言语哄骗方式试图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林某察觉后大声拒绝并推开周某,迅速跑出商铺向景区安保人员求助,公安机关到场后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周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同时认定作案地点为景区经营性商铺,往来游客随时可能进入,属于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加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周某家属委托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一审辩护,核心辩护目标为剔除 “公共场所当众” 加重情节,大幅降低基准刑期,实现减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实地勘察涉案商铺结构,商铺前厅对外营业,后方隔间单独隔断,设有密闭房门、遮光窗帘,前厅与隔间完全物理分隔,案发时段景区临近闭园,无游客在前厅停留,隔间内部无对外可视窗口,外人无法观察隔间内全部行为;林某跑出商铺前厅时仅有一名安保人员在场,无其他围观群众。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行为,无前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二、辩护过程

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聚焦加重情节认定开展核心罪轻辩护,分两步实现刑期减轻。
第一,实地取证推翻 “公共场所当众” 指控。拍摄商铺隔间完整现场照片、绘制平面结构图,调取景区闭园时间监控、当日游客流量记录,制作现场勘察书面说明提交法院,证实作案隔间属于独立封闭私密空间,虽商铺前厅属于公共场所,但隔间具备完整隔离设施,案发时无第三人能够看到室内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的法定认定标准,该加重情节不应适用。
第二,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进一步压缩刑期。周某构成犯罪未遂,系法定减轻情节;归案后全程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全额赔偿,取得书面谅解;案发后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侵害行为持续时间短,主动停止侵害,主观恶性较低。
庭审质证环节,作为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律师针对公诉机关加重情节认定逐项抗辩,结合最高法关于 “公共场所当众性侵” 指导案例,阐释 “当众” 要求行为能够被不特定多数人当场感知、可视,独立封闭隔间不满足当众要件,公诉机关加重情节认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剔除该从重处罚条款。法庭辩论阶段综合全部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在三年以下区间量刑,大幅减轻指控建议刑期。

三、判决结果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核查现场勘察材料、监控记录及同类指导案例,采纳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辩护意见,认定涉案隔间为独立封闭私密区域,不存在不特定第三人当场可视情形,不适用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加重处罚情节,剔除五年以上量刑区间。综合考量周某强奸未遂、坦白认罪、赔偿谅解、初犯、未造成人身损伤多重从轻情节,作出浙杭刑初〔2026〕076 号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相较于公诉机关五年六个月量刑建议,刑期减轻三年三个月,实现大幅从轻减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强奸罪剔除法定加重情节、大幅减轻刑期的典型减刑案例,充分体现专业强奸罪律师实地勘察现场、精准适用司法解释、推翻不当加重指控的专业能力。强奸罪存在多项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一旦认定刑期直接提档升格,普通当事人及普通律师无法精准区分加重情节司法认定标准,极易接受公诉机关过高量刑建议,而深耕性侵案件的专业强奸罪律师能够精准拆解加重情节构成要件,实地固定客观证据推翻不当从重认定。
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此类涉及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件,首要工作是实地复勘案发现场,通过照片、平面图、人流监控等客观书证区分私密空间与公开当众场景,结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形成完整抗辩逻辑,从根源降低基准量刑档位;同步全面梳理未遂、坦白、谅解、初犯等从轻情节,叠加实现大幅减刑。本案核心减刑关键点在于成功剔除 “当众” 加重情节,直接将量刑区间从五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叠加多项从宽情节进一步压缩刑期,实现显著减刑效果。
本案明确司法认定标准:商铺、门店内部独立隔断、房门封闭、无对外可视区域的隔间,即便前厅属于公共场所,隔间内实施性侵行为不认定为当众强奸;加重情节认定需严格遵循实质判断标准,不能仅以场所整体属性机械套用法条。当事人面临公诉机关追加加重情节、高量刑建议的强奸指控,务必委托专业强奸罪律师介入,实地勘察现场、检索同类指导案例,全力剔除不当从重情节,争取大幅减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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