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挪用资金罪律师有效辩护纪实:赵飞全律师促成从犯认定并减轻刑罚

2026-06-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某(化名),2025年3月被指控与同案犯王某共同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28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系主犯,与王某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挪用行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郑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会见发现,郑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而非主犯。郑某仅系按照同案犯王某的指示,协助办理了部分转账手续,对资金的最终去向和用途并不完全知情,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展开了系统的从犯辩护。


第一,论证郑某系从犯。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挪用资金的犯意由同案犯王某提起,资金用途的决策由王某作出,资金的最终流向由王某控制。郑某仅系按照王某的指示协助办理了部分转账手续,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被动执行的地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通过调取郑某与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客观证据,向法庭证明了郑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


第二,论证郑某未从挪用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郑某系受王某指使协助办理转账,未从中获取任何提成或分红,其参与犯罪的动机系出于对上级的服从,而非个人牟利。


第三,强调郑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郑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结合郑某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通过精准认定从犯地位成功实现减轻刑罚的典型案例。在共同挪用资金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同案犯分工的细致梳理和客观证据的调取,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郑某系从犯,从而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从犯地位的专业能力。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