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挪用资金罪的司法适用迎来了重要变革。挪用资金罪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是继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两高在职务犯罪领域出台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解释(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与挪用公款罪实现了统一,解决了此前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标准不统一问题。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贪污罪的二倍、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的二倍执行。这种差异化标准使刑法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相对不足,社会上一直存在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呼声。
《解释(二)》还完善了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解释(二)》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实现了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的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另一方面,落实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平等对待的要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是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犯罪类型,实践中更多的是企业的“内鬼”“蛀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挪用本单位财物,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民营企业资金与国有资金受到同等强度的刑法保护。
挪用资金罪赵飞全律师指出,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对挪用资金案件的辩护策略产生了直接影响。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建议,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案件,才能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