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入罪门槛大幅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入罪门槛的根本性提高。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一标准与此前适用的标准相比有了显著提高——在2024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即可入罪,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新标准将入罪门槛从一万元大幅提升至十万元,将“数额较大”的标准从五万元提升至五十万元,极大地限缩了刑事追诉的范围。此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亦应予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便虚开税款数额未达到十万元,但如果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达到五万元以上,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量刑框架清晰呈现。 第一档:虚开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档案件辩护空间较大,可争取缓刑、不起诉等结果。第二档:虚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此档案件属于“数额较大”,量刑相对较重,但如果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自首等从宽情节,仍有可能争取降档或从轻处罚。第三档:虚开税款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除了数额标准外,《解释》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量刑辩护中,善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数额、情节精准评估可能适用的量刑档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提醒,因各档之间的量刑差异巨大,一旦数额认定错误,将直接导致量刑档次的错判,专业的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后第一时间核实涉案税款数额所属档次,精准定位数额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