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蒋某(化名)在一审法院因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蒋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蒋某系从犯——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在整个行贿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行贿数额不大,属于量刑档次中的较低水平;蒋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赵律师据此提出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蒋某量刑过重,未充分体现从犯、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蒋某宣告缓刑。
第一,蒋某系从犯。蒋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纠集者,在整个行贿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小于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蒋某具有自首情节。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蒋某认罪认罚,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蒋某行贿数额不大,属于量刑档次中的较低水平,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第五,对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蒋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蒋某宣告缓刑。”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蒋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通过“从犯+自首+退赃”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在行贿罪案件中,从犯地位、自首情节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充分论证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的叠加效应,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适用缓刑。在共同行贿案件中,严格区分主从犯是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