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X刑初XX号
陈某(化名),原系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某通过直播平台和付费群组传播淫秽视频,累计收取观众打赏和会员费1500余万元。陈某共传播淫秽视频200余部,观看人数达数十万人次。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3。陈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案件的犯罪形态和违法所得计算进行了深入研究。赵律师指出,陈某传播的淫秽视频中,部分视频尚未实际传播即被平台屏蔽,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理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已经实际完成了传播行为,对于被屏蔽未能实际传播的部分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3。赵律师通过调取平台屏蔽记录和传播日志,证明其中500万元的收入对应的视频未能实际传播,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同时,赵律师对指控的200余部视频进行了逐部审查,发现其中50余部属于低俗但不构成淫秽物品,申请专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0余部视频不属于淫秽物品,对应收入30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3。赵飞全律师还协助陈某主动删除所有涉黄内容,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平台进行整改,促成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协助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陈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第一,部分传播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陈某传播的淫秽视频中,部分视频尚未实际传播即被平台屏蔽,其中500万元的收入对应的视频未能实际传播,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视频不属于淫秽物品。经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指控的200余部视频中有50余部不属于淫秽物品,对应收入30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淫秽物品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不能将低俗内容等同于淫秽物品。
第三,陈某认罪认罚,主动删除所有涉黄内容,配合平台整改,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陈某的未遂情节、认罪认罚、退赃等,依法从轻处罚。”-3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犯罪未遂和淫秽物品认定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500万元对应的传播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认定犯罪数额为7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鉴于陈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3。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犯罪形态和物品定性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视频未实际传播”和“部分内容不构成淫秽物品”两个关键事实,成功将量刑从十年降至五年,实现了有效辩护-3。这一案例体现了在网络色情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和物品性质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