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小商铺临时借房半日涉案,赵飞全律师代理酌定不起诉

2026-06-03

(2026)B 区检刑不诉第 zz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 年 1 月,某市公安分局启动社区临街小型商铺扫黄专项整治行动,民警在街边一间小型临时足疗门店现场查获一名卖淫人员与一名嫖客,当场固定现场勘验笔录、嫖资转账记录、讯问笔录等案件证据。经办案人员溯源查证,案涉铺面实际使用人周某以临时开设短期足疗体验项目为由,临时向日用百货个体户陈某口头借用闲置铺面半天,陈某一次性收取场地临时使用费 150 元,周某拿到场地后私自邀约外来人员到店内开展有偿性交易。公安机关据此认定陈某明知借用人利用场地从事卖淫活动仍然提供场地便利,涉嫌容留卖淫罪,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属于 2026 年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短期临时借房、小额获利类酌定不起诉典型案件。
被告人陈某当年 43 周岁,常年在社区沿街经营日用百货个体门店,涉案闲置铺面平时仅用于堆放货物,无对外出租、营业记录。事发当日周某上门洽谈借房事宜,口头告知借用房屋用于短期足疗体验经营,陈某出于邻里情面应允出借半天场地,一次性收取 150 元场地使用费,全程没有跟进场地实际使用情况,直至公安突击现场查处,陈某才知晓出借场地被私自用于色情交易。全案侦查查实:涉案场地内仅发生单次一起卖淫交易,涉案嫖资总额 1200 元,陈某仅收取 150 元短期租金,没有后续嫖资分成、没有参与任何经营分红,此前无涉黄行政处罚记录、无容留卖淫刑事前科。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载明:陈某客观出借的场地最终被用于卖淫活动,客观上形成容留卖淫的场地条件,符合容留卖淫罪追诉标准,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陈某经营个体小商铺,担心刑事案底直接影响营业执照存续、日常经营收入,家属多方筛选后委托专攻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的赵飞全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辩护目标为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首先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逐项核实双方借房沟通全过程、费用收取细节、借房时周某告知的经营项目、事后知晓涉黄的具体时间,同步走访周边沿街商户调取证人证言、调取陈某当日百货店营业台账,书证证实案发当日陈某全天在自家百货门店正常值守经营,从未踏入涉案出借铺面,客观不具备实时管控场地使用内容的条件。完整阅卷后,律师提炼本案四大核心从宽辩点:其一,出借场地时被借用人刻意隐瞒真实使用目的,陈某事前对卖淫事宜完全不知情,不具备主动容留的主观故意;其二,仅单次临时出借半天场地,全案仅发生单人单次卖淫行为,陈某非法获利仅有 150 元,距离司法解释划定的一万元非法获利刑事加重标准、容留两人刑事立案硬性标准差距极大;其三,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无任何治安及刑事处罚前科;其四,归案后全程坦白案件事实,第一时间主动向办案机关全额退缴 150 元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悔罪态度全面到位。
律师汇总 2025 年以来全国多地检察机关针对单次短期借房、微额获利、事前不知情牵连容留卖淫案件普遍适用酌定不起诉的裁判惯例,结合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撰写《酌定不起诉专项辩护词》,围绕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量刑与出罪裁判口径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

附:酌定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某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接受陈某家属委托,担任陈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全案卷宗材料、第三方证人证言、现行司法解释以及 2026 年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最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辩护人恳请贵院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涉案客观情节衡量,陈某涉案行为显著轻微,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依据两高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明文规定,容留卖淫刑事立案硬性标准分为四类: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容留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卖淫、一年内受过涉黄行政处罚再次容留、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本案全案仅单次容留一人卖淫,当事人非法获利仅 150 元,四项法定立案条件无一达成,从立案本源来看案件本身情节轻微,仅因场地客观被用于卖淫产生关联,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陈某主观恶性极低,出借铺面时被借用人刻意隐瞒真实使用用途,不存在容留卖淫的犯罪故意。周某虚构足疗经营事实骗取短期场地使用权,陈某作为普通个体工商户,没有能力预判对方假借合法经营名义实施色情交易,双方事前没有违法通谋、陈某没有协助招揽嫖客、没有约定嫖资分成,无任何主动协助违法犯罪的主观意愿。
第三,被告人陈某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陈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治安处罚、刑事犯罪前科;归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借房全过程,不存在隐瞒案情、串供、抗拒侦查的行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全额退缴全部涉案收益 150 元,自愿认罪认罚,经普法教育后充分认识到临时出借场地未核实资质的疏漏,承诺后续出借场地前严格核验对方经营资质,综合评估无再犯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社区矫正非刑罚处置条件。
第四,契合最高检宽缓化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全国同类生效判例裁判规则,针对小额获利、单次临时出借、事前不知情的容留类案件,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适用酌定不起诉,统一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如若对本案强行起诉定罪,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过度刑事入刑的司法失衡问题。
综上所述,陈某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认罪悔罪落实到位,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法定适用条件,恳请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与司法政策,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案件书面审查、检察听证评议之后,完整采信赵飞全律师全部不起诉辩护意见。2026 年 2 月 25 日检察机关出具酌定不起诉决定书,文书认定:陈某客观出借场地被借用人私自用于卖淫,但涉案卖淫人次少、非法获利数额极低,整体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当事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依法收缴涉案违法所得 150 元,同步解除陈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彻底办结,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短期临时借房、单人单次涉黄、微额获利范畴内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酌定不起诉经典判例,纠正了司法实践中 “只要场地最终用于卖淫,出借人一律定罪” 的片面裁判思维,伴随最新司法解释落地与少捕慎诉政策推行,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四项立案标准把控容留卖淫入罪门槛,未达到法定立案条件的涉案行为优先适用不起诉处理。本案辩护胜诉核心在于精准对标司法解释立案条款,从涉案卖淫人次、非法获利金额两个硬性维度论证案件不满足刑事追诉基础,叠加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多重从宽情节,最终实现当事人全案出罪。
案件面向沿街门面房、闲置住宅出租从业者具备重要普法警示作用:临时出借场地务必核实承租方真实经营项目与相关资质,留存书面出借记录;如若不慎出借场地被对方私自用于涉黄经营,在涉案人次少、获利微薄、事前不知情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委托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介入案件,依托司法解释条文争取不起诉,规避刑事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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