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邻里人情单次微量介绍、获利200元、初犯悔罪,赵飞全律师代理酌定不起诉

2026-06-03

(2026)B区检刑不诉第Z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某市公安分局启动春节前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辖区城郊出租屋、社区民宿、小型休闲场所涉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在城郊居民出租屋现场查获一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通过嫖娼人员供述溯源,查实本次色情交易系小区邻里吴某临时牵线介绍促成,公安机关据此传唤吴某到案接受调查,以吴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属于2026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单次微量涉案、人情偶发、情节显著轻微的典型酌定不起诉案件。
本案当事人吴某,现年四十一周岁,系辖区社区菜市场个体摊贩,长期依靠摆摊售卖蔬菜水果维持全家生计,为人本分、日常遵纪守法,无任何行政违法记录、无治安处罚、无刑事犯罪前科,属于典型的底层合规经营者。吴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日常人情帮忙的法律边界认知模糊,是本次涉案的核心原因。案发当日,同小区一名住户私下询问吴某是否认识可提供临时陪护服务的人员,碍于多年邻里情面,吴某未多想、未核实真实用途,临时为双方牵线搭桥,促成单次一人次卖淫嫖娼交易完成。
本次交易全程由双方自行洽谈价格、确定交易场地、完成嫖资结算,吴某未参与任何交易核心环节。交易结束后,嫖娼人员出于感谢,主动向吴某支付两百元现金作为辛苦费,吴某一时糊涂收下该笔小额钱款,未主动索要、未提前约定分成。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查实,本案仅发生单次一人次卖淫嫖娼行为,无多次介绍、无多人介绍、无重复涉案记录,涉案总嫖资仅九百元,吴某非法获利仅两百元,数额极其微薄,远低于司法解释划定的一万元非法获利加重处罚标准,也未达到两人及以上多人介绍的刑事立案从严标准。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认为,吴某客观上实施了居间介绍、促成卖淫嫖娼交易完成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行为犯的构成特征,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检察机关后续量刑参考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吴某全家依靠菜市场摆摊收入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一旦被定罪判刑,不仅会留下终身刑事案底,还会直接影响个体经营、子女升学政审,给整个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吴某家属极度担忧,主动寻求专业刑事律师帮助,最终委托专注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轻罪辩护的赵飞全律师承办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核心辩护目标为争取酌定不起诉、免除刑事追责、不留案底。
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介绍卖淫罪的刑事入罪具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单次一人次介绍、微量获利、偶发人情帮忙的涉案行为,本质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不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职业化、常态化涉黄犯罪,完全具备不起诉的法定基础,也是赵飞全律师本案轻罪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吴某,耐心核实案件全部细节,详细询问邻里沟通全过程、牵线帮忙的真实缘由、钱款收取的具体经过、是否存在多次介绍行为、是否存在主动牟利意图等关键事实,固定吴某系邻里人情帮忙、偶发涉案、被动收取小额钱款、无职业化牟利意图的稳定供述。同时,律师耐心普法,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稳固其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态度。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轻微情节,赵飞全律师实地走访当事人经营的菜市场、周边商户及小区物业,调取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吴某常年本分经营、邻里口碑良好、过往无任何涉黄违规行为,本次涉案系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偶发行为,无主观犯罪恶意。同时,律师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交易记录、获利金额、涉案人次,确认本案仅单次一人次交易、获利仅两百元,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
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赵飞全律师提炼出本案四大核心从轻、不起诉辩点:一是涉案情节极其轻微,单次一人次介绍、微量获利,未达到司法解释从严处罚标准;二是当事人主观恶性极低,系邻里人情帮忙偶发涉案,无职业化介绍牟利的犯罪意图;三是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再犯风险极低;四是当事人归案后全程坦白认罪、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彻底。
随后,赵飞全律师批量检索2025至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同类裁判案例,明确对于单次一人次介绍、几百元微量获利、初犯认罪退赃、人情偶发涉案的介绍卖淫案件,全国检察机关普遍适用酌定不起诉处理,完全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结合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最新轻罪裁判尺度,律师撰写完整的《酌定不起诉专项辩护词》,多次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逐项阐述本案情节轻微、无需刑事追责的核心理由,全力争取不起诉结果。

附:酌定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某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受涉案人员吴某家属委托,担任吴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结合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案件客观事实、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2026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最新司法裁判尺度,认为吴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悔罪态度良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依法对吴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责。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介绍卖淫刑事从严追责的法定情形为:介绍二人以上卖淫、一年内受过涉黄行政处罚再次介绍卖淫、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介绍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卖淫。本案中,吴某仅单次介绍一人次卖淫,非法获利仅两百元,四项法定从严、入罪加重情形均未触及,涉案危害程度远低于刑事处罚底线,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吴某主观恶性极低,无职业化、常态化介绍卖淫牟利的犯罪故意。吴某系菜市场个体摊贩,拥有合法稳定的主营业务,不靠涉黄介绍牟利,本次涉案纯粹是碍于邻里情面、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偶发行为。吴某未主动招揽嫖客、未主动发布招嫖信息、未长期经营居间介绍业务、未提前约定嫖资分成,与专门以介绍卖淫为职业、长期牟利、多次涉案的犯罪人员存在本质区别,主观犯罪恶意极低。
第三,吴某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完全符合酌定不起诉法定条件。其一,吴某系初犯、偶犯,终身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前科,过往遵纪守法、安分经营,无任何不良违法记录;其二,归案后吴某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无隐瞒、无抗拒、无串供,坦白情节完整;其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吴某主动全额退缴全部两百元违法所得,积极消除违法后果;其四,吴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司法普法教育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人情帮忙行为的违法性,明确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风险,承诺今后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杜绝同类违法情形发生,悔罪态度诚恳彻底。
第四,本案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类案同判裁判规则。当前全国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坚持轻缓化处理原则,对于初犯、偶犯、微量涉案、认罪悔罪的轻微案件,优先适用不起诉,避免过度刑事追责、标签化处罚。结合2026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同类判例,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对同类单次微量涉案案件均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若本案强行起诉定罪,将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失衡的问题,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吴某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主观恶性极低、悔罪态度良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恳请贵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与司法政策,依法对吴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书面审查、检察听证评议、类案检索比对,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评议认为,吴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但涉案人次单一、非法获利极其微薄、社会危害性极小,且当事人系初犯、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合全案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2026年2月27日,检察机关正式出具酌定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吴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同时依法收缴全部违法所得两百元,同步解除对吴某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彻底办结,吴某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个人经营、家庭生活、子女政审均不受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邻里人情偶发、微量涉案、初犯悔罪酌定不起诉的经典代表性案例,清晰界定了介绍卖淫罪轻微涉案行为的出罪边界,有效规避了司法实践中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刑事追责的问题。本案明确,对于单次一人次介绍、几百元微量获利、人情帮忙偶发、无主动牟利意图、初犯认罪退赃的介绍卖淫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无需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辩护,核心在于精准对标司法解释量化入罪标准,从涉案人次、获利金额、主观意图、涉案频次四个核心维度,充分论证案件未达到刑事从严处罚标准,叠加多重从宽情节,最终实现不起诉的最优结果。同时,本案具备极强的基层普法价值,面向社区居民、个体小微经营者、普通民众明确法律红线:邻里、亲友之间切勿碍于情面随意帮忙对接陌生人员、居间牵线,极易因对方私下存在违法交易导致自身被牵连刑事追责。
对于同类轻微涉案当事人而言,一旦不慎因人情帮忙涉介绍卖淫罪被追诉,无需过度恐慌,应当第一时间委托深耕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的律师介入,通过梳理轻微涉案情节、夯实认罪退赃从宽依据、援引最新司法判例与政策,全力争取酌定不起诉,彻底规避刑事案底带来的终身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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