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个体商户少量采购丙酮自用不起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成功辩护

2026-06-04

案号:(2026)X 检刑不诉ZZ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刘某系个体工商户,独自经营一家小型环保水性胶水加工作坊,作坊注册经营范围包含水性胶粘剂研发、分装与零售,产品主要供给本地文具厂、手工工艺品加工厂使用。2025 年 11 月,刘某因作坊原料库存见底,需要补充生产原料,在行业微信群联络中间商周某采购丙酮,丙酮作为我国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被列入制毒物品管控目录,未经备案购销达到法定数量即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刘某与周某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后,以市场公允价格采购丙酮合计 118 公斤,货款通过微信转账全额结清,周某安排小型厢式货车送货至作坊厂区,货物入库后全部存放于专用通风原料库房。

自原料入库至案发,118 公斤丙酮陆续按照胶水配方投入原料调和工序,全部用于水性胶成品生产,没有任何向外分销、转手售卖、转借第三方的交易行为。2025 年 12 月末,XX 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开展易制毒化学品来源倒查专项行动,从中间商周某出货台账锁定涉案丙酮流向刘某作坊,办案民警上门现场勘查,查获剩余未使用丙酮 22.3 公斤,当场固定称重记录、微信转账截图、作坊原料入库记录本、胶水成品库存清单等证据,以刘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侦查,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整理案卷移送 XX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载明:涉案丙酮数量已经突破 100 公斤入罪临界点,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标准,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某文化程度有限,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缺乏认知,被立案之后内心焦虑,经同行作坊经营者推荐,专程委托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承办本案,期待借助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专业办案经验争取不起诉处理结果。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刘某,细致询问采购经过、原料使用细节、此前前往政务大厅咨询备案的全过程,同步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为核实丙酮实际消耗情况,辩护人常驻刘某作坊三日,全程跟踪胶水生产流程,对照作坊留存的产品配方单、成品出库送货单、原材料逐日消耗记账本,逐项核算丙酮消耗量与成品产出比例,数据证实涉案丙酮完全匹配生产用料需求,不存在非正常损耗、外流倒卖情形。同时,赵飞全律师前往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调取刘某此前三次前往政务窗口咨询易制毒备案的取号记录、窗口接待登记台账,证实刘某曾经主动想要办理备案手续,因不清楚个体作坊备案申报材料细则、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内容繁琐,导致迟迟没有完成备案登记,并非主观刻意逃避法定备案义务。

结合案件事实与现行司法解释,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确定不起诉辩护思路:当事人系个体小作坊经营者,法律认知薄弱,少量采购丙酮全部用于合法胶水生产,无牟利倒卖、协助制毒行为,主观无犯罪故意,符合司法解释自用出罪相关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结合阅卷、会见、实地取证内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刘某主观上不具备本罪的犯罪明知,没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刘某作为小型个体作坊经营者,日常深耕水性胶水实体加工,此前从未接触过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三次主动前往政务大厅咨询备案手续的登记记录能够佐证,当事人主观上想要依法合规办理原料采购备案,仅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熟悉申报流程才未能完成备案,不存在明知丙酮属于管制制毒物品、无证采购用于倒卖制毒的主观恶意。中间商周某在供货过程中也未主动告知刘某采购丙酮需要提前备案,不能将销售方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由采购方刘某承担。第二,涉案118 公斤丙酮全部用于合法生产,无任何制毒外流风险,不具备刑法层面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实地核对作坊近两个月生产台账,根据胶水配方测算,每公斤成品胶水固定丙酮投料比例明确,全部涉案丙酮转化为成品胶水之后,均已销售给本地正规文具、工艺品厂家,收货方营业执照、收货签收单据完整留存,全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丙酮流入毒品制造环节。刑法设置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目的管控制毒原料源头流向毒品犯罪,在原料全程自用闭环的前提下,本案没有侵害刑法所要保护的毒品管控法益。 第三,涉案采购数量刚超立案标准,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政策,对小微个体经营者自用少量原料行为应当审慎入刑。当前司法政策持续呵护小微实体经济,针对个体工商户因不懂法规、少量自用采购列管化学品、无外流风险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适用不起诉处理。刘某单次采购总量仅 118 公斤,扣除已经投入生产使用部分,剩余库存数量极低,涉案金额微薄,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若机械依照数量标准起诉定罪,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第四,刘某案发之后深刻学习易制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按照政务窗口指引提交备案申请,短期内即可取得合法备案手续,后续生产经营能够实现合规化,具备整改纠错的现实条件。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司法解释与最新司法政策,对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及全套佐证材料提交检察院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线上、线下多次沟通案件观点,提交多地同类个体作坊自用丙酮不起诉判例参考,强化辩护人出罪意见合理性。

三、判决结果(不起诉)

XX 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证据,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出具(2026)X 检刑不诉ZCC 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刘某采购丙酮全部用于作坊胶水合法生产,因法律知识匮乏未能及时办理备案,无主观犯罪故意,涉案化学品无外流制毒风险,不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诉条件,依法决定不起诉,同步解除刘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督促刘某尽快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备案手续。

四、案例评析

1、司法实务要点:2026 年司法实践中,针对个体小微企业少量自用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仅微量超出立案数量标准的案件,裁判尺度持续放宽,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取证重心放在原料用途证明、当事人主观合规意愿证据两方面,只要能够证实原料自用、当事人曾尝试办理备案,不起诉成功率极高。司法机关不再简单以化学品重量作为唯一定罪依据,综合考量经营主体类型、原料去向、主观认知、涉案金额等多重因素。2、律师办案价值:个体经营者普遍缺乏法律常识,案发后容易被办案机关固定不利笔录,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及时介入后,通过调取政务大厅咨询记录、生产用料台账等客观证据,推翻侦查机关片面定罪逻辑,是本案顺利不起诉的关键。若无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援引司法政策,当事人大概率被起诉判刑。3、普法提示:小型加工厂、个体手工作坊采购丙酮、甲苯等管制溶剂时,务必提前向属地主管部门咨询备案流程,及时完善手续,留存采购、用料全链条凭证,涉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维权。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