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无罪案例:包装工对制毒不明知,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助熊某获无罪判决

2026-06-03

案号:(2026)YG刑初〔2026〕XZ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广州某包装公司员工熊某(化名,男,45岁)受公司负责人廖某安排,将一批货物夹藏在旅行箱内准备出口。后经查,该批货物系用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关键前体化学品,共计2500千克。公诉机关指控熊某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共犯。熊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仅按照公司安排从事包装工作,对货物系制毒物品完全不知情。廖某告知其该批货物系“化工原料中间体”,且公司系正规注册企业,其无理由怀疑货物违法。熊某的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熊某“明知”所包装货物系制毒物品。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熊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宣告熊某无罪。
第一,熊某不具有主观明知。在案证据显示,廖某告知熊某货物系‘化工原料中间体’,熊某作为普通工人,没有理由怀疑公司负责人的说法。公司系正规注册企业,从事合法经营,熊某有理由相信所包装货物系合法物品。
第二,熊某不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熊某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正常包装工作,未收取任何额外报酬,与以牟利为目的的制毒犯罪分子存在本质区别。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宣告熊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GZ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熊某主观上为明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宣告熊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主观明知”辩护的经典案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通过精准论证熊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判决。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涉物品系制毒物品,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受雇从事单纯劳务、未收取异常报酬、无异常行为的人员,不能仅因其参与了涉案行为就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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