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居间被骗误帮报关涉走私制毒物品罪,专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陈某酌定不起诉

2026-06-05

2026J检刑不诉ASD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侦查机关为滨城海关缉私分局,审查起诉机关为江州市人民检察院,涉案当事人为陈某。陈某现年35岁,系本地普通货运报关中介从业者,从业八年,主要为中小型贸易企业提供货物报关、单证整理、口岸对接等基础代办服务,无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前科,日常经营合规守法,社会关系简单,无涉毒交往人员。陈某文化程度不高,仅具备基础报关业务能力,对精细化工品类、易制毒管制目录、进出口专项监管规则无专业认知,不具备识别管制制毒物品的专业能力。

202510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一名境外陌生商户,对方自称从事普通工业化工原料出口贸易,委托陈某代为办理一批化工原料的出口报关手续,承诺支付高额代办服务费。对方全程向陈某提供完整的虚假贸易合同、普通化工品品名报关资料、伪造的产品检测报告,刻意隐瞒货物真实属性,谎称涉案货物为普通工业清洗剂辅料,不属于管制化学品,无需特殊备案审批。

陈某基于多年行业从业信任,未对货物属性、资料真实性进行深度核验,按照常规普通货物报关流程,协助对方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涉案货物为无水乙醚,净重共计0.8吨,属于我国刑法明确列管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在滨江口岸出关核验时,被海关缉私部门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确认货物为管制制毒物品无水乙醚。

滨城海关缉私分局当即立案侦查,以陈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侦查后认定,无水乙醚属于法定管制制毒物品,司法解释明确走私第二类制毒物品0.5千克以上即达到情节较重标准,本案涉案0.8吨,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陈某协助他人办理走私报关手续,属于共同犯罪帮助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江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过程中查实,陈某全程未参与货物采购、资金结算、货源对接,未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仅约定基础报关服务费,且案发后未实际获利。同时,陈某被上线商户全程蒙蔽,所有报关资料均由对方提供,自身无篡改、伪报、瞒报行为。陈某得知自身涉嫌刑事犯罪后,深刻认罪悔罪,但因不懂法律规则,无法自行辩护,遂委托专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开展不起诉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依托专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律师的实务经验,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陈某是否具备主观明知、是否属于被诈骗式辅助行为、情节是否轻微可不予追诉。律师多次会见陈某,完整还原案件交易全过程,固定陈某被上线虚假资料蒙蔽、无主观明知、无犯罪合意的关键事实。

同时,律师全面阅卷梳理侦查卷宗,逐一核查交易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报关资料,证实上线商户刻意虚构货物品名、伪造资质资料、隐瞒管制属性,陈某作为普通报关中介,不具备化工专业鉴别能力,无法识别涉案物品为制毒原料。同时查实,陈某无任何违法获利,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仅提供程序性报关辅助行为,在案件中作用极其微小。

为夯实酌定不起诉的辩护依据,赵飞全律师检索2025-2026年最新司法判例及两高关于毒品犯罪、制毒物品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被他人蒙骗参与犯罪、作用较小、无获利、认罪悔罪的从犯,符合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时,律师协助陈某提交无前科证明、行业合规证明、认罪悔罪书、主动配合侦查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20264月,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书面不起诉辩护词,具体内容如下:

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检索最新司法政策及同类判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陈某主观上无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明知与犯罪故意,无主动违法意愿。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物品为管制易制毒化学品,明知自身行为属于非法走私行为,仍主动实施或协助实施。本案中,陈某系普通报关中介,无化工专业知识,不具备识别易制毒管制物品的专业能力。

本案上线商户全程虚构货物属性、提供虚假报关资料、刻意隐瞒涉案乙醚的管制属性,对陈某实施完整诈骗行为。陈某基于行业常规交易习惯,按照普通货物流程代办报关,无伪报、瞒报、绕关走私等主动规避监管的行为,无任何证据证实陈某事前或事中知晓涉案货物为制毒物品,主观上无犯罪恶意,不符合本罪主观构罪要件。

第二,陈某在涉案行为中作用极其微小,属于次要、辅助角色,且无任何违法获利。纵观全案犯罪链条,货物采购、货源对接、资金流转、货物运输等核心犯罪环节均由境外上线独立完成,陈某仅负责程序性报关代办工作,未参与核心犯罪决策,未掌控货物、资金,未主导交易流程。同时,陈某全程未实际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无违法所得,不存在牟利目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第三,陈某具备全部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法定条件。陈某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悔罪;涉案货物已被全部查扣,未流入境外制毒渠道,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无不良社会影响。

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裁判尺度,对于主观明知存疑、被他人蒙骗参与犯罪、作用轻微、无获利、无社会危害的涉制毒物品案件,司法机关坚持慎诉少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先适用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刑事追责。

综上,陈某虽客观上实施了辅助报关行为,但主观无犯罪故意、情节极其轻微、无社会危害性、无违法获利,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情形。恳请贵院结合案件事实及最新司法政策,依法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词后,赵飞全律师参与案件听证会,当庭完整阐述陈某被诈骗、无明知、作用微小、无危害的核心辩护观点,出示全套聊天记录、资料虚假性证明、无获利流水等证据。检察机关充分核查后,采纳全部辩护意见。

三、判决(不起诉)结果

2026512日,江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协助办理涉案货物报关手续,主观犯罪故意不明显,在共同行为中作用极小,未获取任何违法利益,涉案货物已全部查获未流入非法渠道,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陈某酌定不起诉。同时,依法对幕后境外上线商户进行持续溯源追查,严厉打击核心犯罪人员。陈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解除,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彻底消除刑事追责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走私制毒物品罪中“区分主次、甄别主观、宽严相济”的典型酌定不起诉案例,精准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抓主犯、放从犯、惩首恶、宽轻微”的裁判理念,对同类居间辅助、被蒙骗涉案案件具备重要参考意义。

首先,本案明确了走私制毒物品共同犯罪的追责边界,并非所有参与辅助行为的人员均需刑事追责。司法实践中,大量报关中介、货运人员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辅助完成走私行为。此类人员无主观明知、无犯罪合意、无获利、作用微小,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依法不应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应当适用不起诉处理。

其次,充分凸显了专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的精细化辩护价值。本案客观上存在辅助报关的行为,且涉案数量达到入罪标准,极易被机械定罪处罚。赵飞全律师跳出“客观行为即构罪”的误区,重点从主观明知缺失、被诈骗参与、作用轻微、无社会危害四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精准适用最新司法宽严政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最后,为物流、报关、货运等中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合规警示。行业从业者在承接代办业务时,务必严格核验货物属性、资质资料、交易背景,对陌生商户、高额报酬、特殊化工品业务保持高度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卷入刑事犯罪。一旦不慎涉案,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律师介入,通过专业辩护厘清责任边界,避免被错误追责。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2026年涉制毒物品案件司法裁判的精细化、人性化,摒弃一刀切定罪模式,坚持实质评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