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欺骗他人吸毒罪犯罪未遂从轻判决 ——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从轻处罚

2026-06-05

案号:(2025L0115刑初X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6月,当事人唐某,男,28岁,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运营专员。在一次同事聚会上,唐某拿出一个装有液体的饮料瓶,告诉同事们这是一种“喝了能放松心情的功能饮料”,并建议大家尝试。唐某将饮料瓶递给在场的两位同事,但两位同事均以“不渴”“不感兴趣”为由拒绝饮用。唐某随后将饮料瓶收回,没有再继续推荐。

事后,有人将此事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检测,唐某携带的饮料中含有γ-羟丁酸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即俗称的“迷药”。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将其刑事拘留。

唐某到案后辩称,他并不知道该饮料中含有违禁成分,该饮料系他从网上购买的功能性补剂,包装上标注为“提神醒脑”,他本人也喝过,并没有出现异常反应。唐某表示,他推荐该饮料只是出于分享好物的心态,完全没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

唐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空间。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对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刑法理论,欺骗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被欺骗对象没有吸食毒品,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未遂情节是重要的从宽量刑因素,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指出,如果欺骗行为未产生实际后果(如被欺骗者发现异常后拒绝吸食),可作为犯罪未遂从轻、减轻处罚。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犯罪未遂的辩护策略,结合认罪认罚争取大幅减刑。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唐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欺骗对象并未实际吸食毒品。唐某向同事推荐饮料,并提出可以尝试饮用,但其递给同事后,同事均明确表示拒绝饮用。被欺骗对象没有产生吸毒意愿,也没有实际吸食毒品,该欺骗行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实际吸食毒品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唐某到案后,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第四,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唐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公司工作表现优秀,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下悔过书。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就犯罪未遂的认定与公诉人进行了辩论。公诉人认为,欺骗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被欺骗者是否实际吸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赵律师则回应称,行为犯的既遂标准是行为实施完毕,但“行为实施完毕”应当理解为欺骗行为已经产生了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毒品的实际效果。如果被欺骗者明确拒绝,说明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应当认定为未遂。这一观点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唐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但属于犯罪未遂。法院认为,唐某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欺骗对象最终没有吸食毒品,犯罪目的未得逞。综合考虑唐某的未遂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因素,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当庭表示不上诉。唐某在庭后对赵飞全律师表示感谢,称此次事件让他深刻认识到必须谨慎对待任何来路不明的物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未遂”从轻判决案例。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不要求被欺骗者实际吸食毒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即可构成。但未遂情节是重要的从宽量刑因素,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犯罪未遂的辩护策略。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欺骗者发现异常后拒绝吸食,可作为犯罪未遂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对于犯罪未遂的案件通常会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理,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往往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甚至缓刑的判决结果。本案中,唐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因其行为未能成功使他人吸食毒品,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法院据此认定未遂并从轻判处拘役,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