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教唆他人吸毒罪犯罪未遂从轻判决——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从轻处罚

2026-06-05

案号:(2025X0116刑初4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郑某,男,29岁,北京某科技公司产品经理。20254月,郑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向在场人员介绍一款“能让人放松”的电子烟,并示范吸食动作,声称“试一次就知道了”。郑某将电子烟递交给在场的两名朋友,其中一人犹豫后拒绝了,另一人也未实际吸食。事后,郑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检测,郑某随身携带的电子烟液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郑某实施了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虽然被引诱对象最终没有吸食,但引诱行为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郑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空间。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对引诱他人吸毒罪中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刑法理论,引诱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被引诱对象没有吸食毒品,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赵飞全律师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发现部分法院确实将“被引诱者未实际吸食”作为未遂情节予以从宽处理。赵律师决定以此作为辩护的突破口。

赵飞全律师还详细了解了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聚会当时共有五人参加,包括郑某在内的三人是朋友,另外两人是朋友带来的。郑某在聚会中途拿出电子烟,说“这个新东西挺有意思的,放松效果很好,试试看”。他示范了吸食动作(但没有真正吸入,只是演示),然后将电子烟递给旁边的朋友小张。小张接过来看了看,犹豫了一下说“算了,我不太感兴趣”,就把电子烟放回了桌上。郑某又把电子烟递给另一位朋友小李,小李直接摆手拒绝了。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没有人实际吸食。聚会结束后,郑某将电子烟带回了家。

基于以上事实,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犯罪未遂。郑某虽然实施了引诱行为,但由于被引诱对象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引诱者自己拒绝),犯罪目的没有得逞。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引诱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郑某虽然实施了引诱行为,但被引诱对象并未实际吸食毒品。郑某在聚会上展示电子烟并示范吸食动作,但其递交给朋友时,朋友表示犹豫并最终拒绝吸食。被引诱对象没有产生吸毒意愿,也没有实际吸食毒品,该引诱行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实际吸食毒品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郑某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郑某到案后,郑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郑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隐瞒任何事实,表现出诚恳的态度。

第四,郑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郑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公司工作表现优秀,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案发后,郑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下悔过书,表示今后将坚决远离任何与毒品有关的事物。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郑某所在公司的书面证明和郑某的悔过书。公司的证明显示,郑某入职五年以来一直表现优秀,工作勤恳,为人正直,此次行为与其平时表现反差巨大。公司领导表示愿意对郑某进行帮教,帮助其回归正途。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就犯罪未遂的认定与公诉人进行了辩论。公诉人认为,引诱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被引诱者是否实际吸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赵律师则回应称,行为犯的既遂标准确实是行为实施完毕,但“行为实施完毕”应当如何理解?如果认为只要说了引诱的话就构成既遂,那么几乎所有的引诱行为都会在第一句话出口的瞬间就既遂,犯罪未遂制度在本罪中将完全没有适用空间。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合理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引诱行为是否“得逞”,应当以被引诱者是否产生了吸毒意愿或实际吸食为标准。如果被引诱者明确拒绝,说明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应当认定为未遂。赵律师的观点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但属于犯罪未遂。法院认为,郑某虽实施了引诱行为,但被引诱对象最终没有吸食毒品,犯罪目的未得逞。综合考虑郑某的未遂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因素,法院最终判处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郑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当庭表示不上诉。郑某在庭后对赵飞全律师说:“赵律师,谢谢您!如果不是您帮我争取到未遂的认定,我可能就要坐牢了。这次教训太深刻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会碰任何跟毒品有关的东西。”郑某的公司也表示将继续留用郑某,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未遂”从轻判决案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引诱者实际吸食毒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行为即可构成。但未遂情节是重要的从宽量刑因素,专业的引诱他人吸毒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犯罪未遂的辩护策略。

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但未能成功使他人吸食毒品,应当积极主张犯罪未遂的辩护立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犯罪未遂的案件通常会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理,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往往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甚至缓刑的判决结果。

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引诱他人吸毒罪可以成立未遂,这对于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也提醒公众:即使是“未遂”,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依然构成犯罪,切莫抱有侥幸心理。郑某虽然没有造成他人实际吸毒的后果,但仍然被判处了拘役和罚金,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这也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即使犯罪未遂,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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