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初字第13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某地网安部门常态化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专项工作,对网络各类涉诈教学、技术引流、黑产培训内容进行全域排查整治。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网民郑某(化名)在自建的小型私密微信群内,偶尔分享短视频平台虚假探店、虚假带货的基础操作话术,同时附带简单的账号养号、规避平台风控的基础技巧,群内成员仅12人,均为身边熟人及小众网友,无对外开放引流、无公开招募学员的行为。
经公安机关溯源侦查查明,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郑某在该私密社群内,先后6次分享轻微涉诈引流基础技巧,部分群成员自愿小额红包致谢,累计获利6800元。侦查机关核查认定,郑某明知其分享的话术、操作技巧可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虚假营销、小额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主动传授相关方法,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对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郑某多次传授涉诈犯罪方法、存在牟利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破坏网络反诈治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初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实刑。一旦该判决生效,郑某将背负刑事案底,丢失现有稳定工作,同时影响子女升学、政审等终身大事。
律师介入后深度梳理案件细节,挖掘出多项核心从轻情节:郑某系企业普通职员,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典型初犯、偶犯;其传播场景为私密熟人小社群,未面向全网公开传播、未规模化引流、未扩散至不特定人群,传播范围极其有限;传授内容仅为基础的虚假营销话术、简单养号技巧,未涉及大额诈骗、资金洗白、恶意风控破解、精准诈骗话术等核心恶性犯罪方法;郑某本人从未参与任何电信诈骗、网络黑产活动,无直接违法犯罪行为。
案发后,郑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第一时间主动解散涉案微信群、删除全部违规内容,彻底终止违法行为;全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隐瞒、无串供、无抗拒执法行为;家属第一时间全额退缴6800元违法所得,郑某手写深刻悔过书,主动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真诚悔过。为争取法院最大限度从宽处罚、规避实刑风险,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团队出庭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网络反诈轻微犯罪从宽处理司法政策,确立本案核心辩护思路:当事人构罪情节极其轻微,传播范围封闭小众、未参与下游诈骗、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极小,具备全套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应当突破常规量刑标准,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辩护团队围绕“封闭传播、情节轻微、无下游危害、真诚悔过”四大核心,全方位搭建从轻辩护体系。首先,明确传播场景的封闭性,区别于公开网络平台、黑产社群的规模化传播,涉案微信群仅为熟人小众社群,传播范围可控,未造成违法技术大范围扩散,不会引发规模化网络诈骗风险。其次,界定涉案内容的轻微性,当事人分享的仅为基础营销话术与简单风控技巧,不属于恶性诈骗核心犯罪方法,社会危害程度显著低于同类案件。
同时,重点论证当事人无下游犯罪关联,全案无任何证据证实群成员利用其分享的技巧实施重大诈骗犯罪,无公私财产损失、无被害人报案、无恶劣社会舆情,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最后,完整固定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主动止损等全部从宽证据,检索全国同类小众私密传播、轻微牟利案件的轻判判例,向法庭提交精细化量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郑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充分考量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被告人悔过彻底的核心事实,对其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传播场景封闭小众,未造成违法技术扩散,社会危害性极低。本案所有传授行为均发生在人数仅12人的私密熟人微信群内,被告人未对外公开引流、未招募陌生学员、未对外开放传播渠道,完全区别于公开平台大肆传播、面向不特定人群授课的恶性传授行为。涉案技术始终局限于小范围熟人圈层,未引发规模化网络违法犯罪,未破坏大范围网络监管秩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第二,涉案内容轻微,不属于恶性涉诈犯罪方法,无重大危害风险。被告人分享的内容仅为基础的虚假营销话术、简单账号养号技巧,操作门槛低、危害范围小,并非专门用于实施大额电信诈骗、资金隐匿、精准诈骗、规避刑侦打击的核心犯罪方法,不具备重大刑事危害性,区别于本罪严厉打击的黑产教学、职业化传罪行为。
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无职业化黑产牟利心态。被告人系正规企业在职员工,有稳定合法收入,无长期从事网络黑产、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意愿;涉案小额红包获利均为群成员自愿致谢,无主动定价收费、规模化牟利、推广黑产的行为;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所致,属于偶然失足,无再犯罪风险。
第四,被告人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叠加从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法定坦白;案发后主动解散社群、删除违规内容,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及时止损;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彻底消除违法收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过态度诚恳、整改决心坚定。
第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契合司法教育挽救的核心理念。当前司法机关对网络轻微违法犯罪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偶然失足、主观恶性小、无实质危害、悔过彻底的普通民众,优先以教育惩戒为主,避免过度追责、机械量刑,防止微小过错影响个人终身发展、摧毁普通家庭。
综上,恳请法庭秉持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充分考量本案轻微情节与被告人全部从宽事实,对郑某最大限度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坚守正道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逐项质证认证、综合全案事实与最新司法政策,全面采纳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的从轻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定,郑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本案传播范围封闭小众、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认罪、全额退赃、真诚悔过,无再犯风险,依法予以大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郑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相较于公诉机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成功减刑十三个月,实现同类轻微涉案案件的最优轻判效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传授犯罪方法罪小众封闭传播、轻微涉诈、大幅轻判的典型案例,精准区分了“公开规模化传罪”与“私密小众轻微分享”的量刑边界。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传授涉诈技巧、存在牟利就必须重判,实则司法机关量刑会全面考量传播场景、受众范围、内容危害、主观恶性、实质后果等多重核心要素,对封闭圈层、无扩散、无实质危害的轻微行为,大幅从宽处罚。
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精准剥离案件从重情节,重点凸显传播封闭性、情节轻微性、悔过彻底性等核心亮点,打破公诉机关“多次传播即从重”的机械指控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大跨度减刑。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网民,即便在私密社群、熟人圈层内,也不得随意分享涉诈、违规风控技巧,小众传播同样触碰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
对于同类轻微涉案人员而言,本案极具参考价值:案发后主动止损、全额退赃、真诚认罪悔过,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同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件轻微情节,均可有效争取大幅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刑事惩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