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2026无罪案例:合作经营非组织行为,二审改判无罪

2026-06-13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刘某,湖北省武汉市某洗浴中心前经营者,于2023年5月将该洗浴中心转让给王某经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王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转让后,刘某未再参与该洗浴中心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2024年7月,该洗浴中心被查获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以刘某曾为该洗浴中心经营者为由,认定刘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涉嫌组织卖淫罪。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共同犯罪中刘某的地位和作用时存在重大错误。刘某已于2023年5月将该洗浴中心转让给王某独立经营,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约定王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转让后,刘某未再参与该洗浴中心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对王某后续的经营行为不知情,更未参与任何组织卖淫活动。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刘某定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某无罪。

第一,刘某已于案发前一年多将该洗浴中心转让给王某独立经营,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约定王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转让后,刘某未再参与该洗浴中心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对王某后续的经营行为不知情,更未参与任何组织卖淫活动。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刘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刘某也未实施任何组织卖淫的行为。刘某的前经营者身份不能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参与了王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一审判决仅以刘某曾为该洗浴中心经营者即推定其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刘某已于案发前将洗浴中心转让给王某独立经营,转让后未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未实施任何组织卖淫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改判刘某无罪。刘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

四、案例评析

无罪判决是刑事辩护的最高成就。本案中,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刘某已退出经营、与王某无共同犯罪故意,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本案的启示在于:前经营者身份不能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通过精准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为当事人洗清冤屈,充分体现了其在涉黄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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