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M高法刑终字第SS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齐某某系某软件外包公司的技术骨干。2023年,齐某某的公司承接了一款直播APP的开发项目。交付后,齐某某发现该软件在实际运营中被不法分子用于播放淫秽视频。为获取尾款,齐某某仍继续提供了为期一个月的系统优化服务。公诉机关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齐某某坚称自己仅提供技术服务,未参与内容运营,遂提起上诉,并委托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二审后,将辩护重心死死锁定在“罪名定性”上。他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发现了一审判决混淆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致命错误。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关键的无罪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齐某某的定罪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对淫秽内容的制作或传播具有直接的参与度和主观追求。本案中,齐某某仅负责底层代码的编写与后期维护,从未接触、上传或审核任何淫秽视频,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技术支持。第二,齐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而非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第三,两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将单纯的技术支持拔高认定为淫秽物品犯罪的共犯,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变更罪名或宣告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高度重视赵飞全律师提出的法理异议,经审查确认了齐某某未参与内容运营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自愿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此前已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二审法院据此裁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效力,齐某某彻底洗脱重罪嫌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成功厘清“技术中立”与“淫秽物品犯罪”边界的标杆案例。在数字经济时代,程序员和开发者极易因为客户的违法行为而卷入刑事案件。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精准区分了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将技术开发者的“片面帮助”与“共同实行”进行了完美切割,有效避免了重罪错判。这不仅为保护互联网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彰显了司法裁判在追究网络犯罪时的精细化与公正性。找一位懂技术、懂政策的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是化解此类危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