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EH刑再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被告人陈某(化名)与朋友周某及其女友王某(化名)一同聚会饮酒。酒局结束后,陈某出于好心,主动提出送醉酒的王某回家。然而在送其回家的途中,王某突然报警,指控陈某在车内对其实施了强奸。
一审法院仅凭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因缺乏新证据,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陈某及其家属多年来不断申诉,始终坚称自己是被诬告陷害的。在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后,陈某家属委托了擅长办理疑难冤错案件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这起陈年旧案后,深知翻案难度极大。他重新全面梳理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深入会见陈某,挖掘当年被忽视的细节。赵律师发现,原判据以定案的核心证据——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存在多处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
赵飞全律师通过多方调查,调取了案发当晚及次日的关键客观证据,包括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案发地周边的监控录像。赵律师发现,王某在案发后不仅没有表现出恐惧,反而曾主动联系陈某,聊天内容十分正常,甚至相约下次聚会,这完全不符合强奸受害者的心理与行为常理。此外,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在离开陈某车辆后,行走步态正常,身上无任何挣扎或受伤后的异常表现。
在再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激昂的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判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第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客观证据完全相悖。王某声称遭到暴力胁迫,但案发后的身体检查未发现任何暴力损伤痕迹;她声称内心极度恐惧,但微信记录显示案发后她主动与陈某正常聊天。这种言行不一的陈述,其客观真实性存疑。
第二,本案存在明显的诬告陷害动机。经辩护人深入调查发现,案发期间王某与男友周某(即陈某的朋友)之间存在严重的感情纠纷,两人曾多次发生激烈争吵。王某有极大的可能通过诬告陷害陈某,来达到报复男友周某的目的。
第三,监控录像还原了客观真相。案发后王某的行为举止自然,与遭受性侵后的应激反应严重不符。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感情纠纷引发的诬告陷害案。恳请法庭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依法撤销原判,宣告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对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给予了高度重视。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其存在诬告陷害的合理动机,案发后的客观行为表现亦与强奸受害者的常理不符。最终,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陈某无罪。被羁押数年的陈某终于洗清了身上的罪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再审程序成功改判无罪的典型强奸冤案。在熟人之间发生的性侵指控中,被害人往往因为感情纠纷、经济利益等原因产生诬告动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辩护时,不能仅局限于案卷内的言词证据,更要善于挖掘案发背景,审查被害人是否存在诬告动机,并结合案发后的行为表现、客观监控录像等外围证据,构建完整的无罪辩护体系。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了被害人的行为矛盾与诬告动机,成功帮助当事人沉冤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