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磕构成要件与证据链——赵飞全律师代理聚众淫乱罪无罪(不予批捕)案

2026-06-03

(2026)YD二检刑不捕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4月,广东东莞的企业职员陈某某(化名)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据指控,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与妻子、同事及朋友在多地酒店开房,发生了数次多人两性关系。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家属在陈某某被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了赵飞全律师。赵律师介入后发现,办案机关对陈某某在共同行为中的角色认定存在重大偏差,且对“聚众”和“多次”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会见陈某某并详细核实案情后,确立了“无罪辩护”与“不予批捕”的双重策略。他在向检察院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中,对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精细化解构。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办案机关认定陈某某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事实依据不足,其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第一,陈某某绝非‘首要分子’。全案证据显示,所有的活动均系外出游玩时临时起意,事前无任何预谋、策划,事中陈某某也无任何组织、指挥行为,其仅是一名普通的被动参与者。
第二,陈某某未达到‘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次’通常指三次及以上。经律师逐笔核查,陈某某参与的数次活动中,有部分仅为两人发生关系,或有女性在场但未实际参与性行为(单纯在场不计入聚众人数)。剔除这些不符合‘三人以上实际参与’的情形后,陈某某实际符合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仅有一次。
第三,本案社会危险性极低。所有行为均在私密酒店房间进行,无强迫、无金钱交易、无未成年人参与,未侵犯公共秩序。陈某某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无串供、逃跑风险。
综上,陈某某的行为既不符合‘首要分子’的特征,也未达到‘多次参加’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判决结果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在涉案行为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其实际参与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的次数未达到“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不符合逮捕条件。2026年4月28日,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同日将其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展示了专业律师在侦查与批捕阶段“黄金37天”内的关键作用。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门槛,即必须严惩“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单纯在场不计入人数”以及“临时起意非组织”这两个关键细节,通过严密的证据梳理,成功推翻了办案机关对“多次”的认定。这不仅让当事人成功走出了看守所,更为后续争取撤销案件或绝对不起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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