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Y检刑不诉 027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工作日早高峰时段,吴某搭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出行,早高峰车厢客流密集、人员拥挤,车辆行驶途中突发紧急刹车,车厢内乘客集体前倾晃动,吴某手臂在车体晃动过程中碰到同车乘客刘某臀部,刘某当场回身斥责吴某并随即拨打报警电话。辖区公安办案单位调取车载监控视频后,以吴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吴某被刑事拘留五日之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文书中提出,案发地点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建议检察院从重提起公诉。
吴某现年五十一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一生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记录,家属经同行推荐聘请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全权负责案件辩护工作。律师阅卷核对全案证据后发现,案涉车载监控受早高峰人流遮挡、车内光线不足等客观因素影响,视频画面清晰度不足,仅凭现有影像无法区分肢体接触是车辆急刹惯性磕碰,还是吴某主观刻意主动触摸,视频全程没有吴某刻意贴身、多次触碰、刻意尾随等连续动作。吴某自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触碰行为是车辆突发制动带来的意外肢体碰撞,不存在主动实施猥亵、追求性刺激的主观想法。后续家属在律师陪同下主动联系被害人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一万八千元,刘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锁定本案三大辩护要点:关键视听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猥亵犯罪主观故意、单次接触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取证申请,申请调取公交车 GPS 行驶数据、车辆刹车系统记录,固定车辆突发紧急制动的客观书证,同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正式不起诉辩护词。
审查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乙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受嫌疑人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吴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观看案涉监控录像、调取车辆行驶制动记录,结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强制猥亵相关司法解释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第一,本案定罪核心证据监控视频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监控画面模糊、人员遮挡严重,不能直观证实肢体触碰系吴某主观主动为之,调取的车辆制动档案、行车轨迹记录明确标注案发瞬间车辆紧急制动,拥挤车厢内乘客集体前倾是客观事实,意外肢体碰撞具备高度盖然性。全案仅有被害人单方指控陈述,没有物证、目击证人证言等其他客观材料佐证猥亵事实,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具备强制猥亵罪的直接犯罪故意。强制猥亵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侵害他人性羞耻心,仍主动刻意实施侵害行为以寻求心理刺激。吴某过往无任何同类违法记录,被被害人指责之后当场连续致歉,没有逃窜躲避、持续纠缠被害人的行为表现,结合车辆突发刹车的客观环境,不能推定行为人存在猥亵主观故意。第三,即便客观存在肢体接触,本次接触仅瞬时单次发生,被被害人制止后立即终止,不存在反复骚扰、拉扯等恶劣行为,事后足额赔偿并获取被害人谅解,整体社会危害性极低。依据 2023 年两高性侵司法解释以及 2025 年司法裁判口径,公共场所单次无意磕碰、瞬时接触,不能直接认定当众猥亵加重处罚情节,只有主动贴身纠缠、多次触碰、不顾周边劝阻持续作案,才能适用五年以上量刑档次。第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现有证据不足、无法锁定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同时吴某属于初犯、全额赔付谅解、如实陈述案情,结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涉案行为显著轻微,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恳请检察机关核查全案证据,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结果
乙市人民检察院逐项核对车辆制动数据、监控影像、赔偿谅解材料后,完整采信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出具(2026)乙检刑不诉 027 号不起诉决定书。文书认定在案证据无法排除车辆颠簸导致意外碰撞的合理怀疑,案件定罪证据不足,依法对吴某法定不起诉,吴某无犯罪档案留存。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公共交通拥挤环境肢体接触被控强制猥亵的标杆不起诉案件,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抓住强制猥亵案件大多一对一言词对抗、客观证据薄弱的辩护突破口,依靠第三方客观车辆记录打破被害人单方指控逻辑,最终实现法定不起诉。
从刑事证据规则适用层面,强制猥亵案件大多发生在私密或者人员混杂环境,多数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两份相反言辞证据,此时监控视频、第三方书证、客观环境记录就是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一旦关键视听资料画面模糊、关键动作无法辨识,按照疑罪从无刑事基本原则,公诉机关无权强行起诉,这也是近几年强制猥亵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判决的高频裁判理由。司法实践中,仅凭被害人单方报警陈述,缺少客观证据支撑的猥亵指控,法院、检察院定罪难度极大。
针对刑法 237 条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加重情节,2025 至 2026 年司法机关持续收紧认定标准,不再简单以案发场地属于公共场所就直接升格量刑。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释义,公共交通工具内人流拥挤带来的无意触碰,区别于主动刻意猥亵,单次瞬时接触不能直接适用加重条款,必须结合行为人连续性骚扰动作、主观恶意综合评判。
从律师办案实操来讲,遇到地铁、公交拥挤环境产生肢体接触被控告强制猥亵的案件,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首要工作就是调取车辆刹车记录、客流调度记录、路况信息等第三方客观材料,从客观环境佐证意外触碰可能性,从源头否定猥亵主观故意,这是此类案件争取不起诉最核心的辩护思路。
本案的裁判结果进一步厘清了公共出行环境下无意磕碰和刑事猥亵的法律边界,有效避免群众因客观环境限制出现的偶然肢体接触被随意刑事追责,充分体现刑法谦抑性立法原则,对全国各地同类公交、地铁猥亵报案案件处理具备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