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代理刘某工程欠款索赔被控敲诈案|存疑不起诉

2026-06-03
(2026)B检刑不诉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当事人刘某作为施工班组负责人,承接B市周某名下建筑公司发包的小区零星改造、楼道翻新工程。双方基于行业惯例,未签订正式书面施工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及结算方式,口头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合计总价12.6万元。工程施工期间,刘某带领班组工人按期进场施工,全程留存施工照片、工人考勤记录、材料采购记录,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确认工程量合格、工程验收通过。
工程验收合格后,周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反复拖延工程款结算,连续拖欠五个月之久。刘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催要欠款,周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导致刘某无法按时发放班组工人工资,多名工人多次催薪,刘某承受巨大经济与舆论压力。万般无奈之下,刘某告知周某,若三日内仍不结清拖欠的工程款,其将携带工程量单据、验收凭证、施工记录,向当地住建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违规分包的违法行为。
周某收到通知后,不仅未结清欠款,反而以遭受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刘某以举报违法为要挟,强行索要12.6万元巨额款项,涉嫌敲诈勒索罪。辖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传唤刘某到案接受调查,随后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某以举报、投诉为要挟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建议提起公诉。
当事人刘某现年53岁,系常年带领农民工务工的班组负责人,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一贯老实本分。刘某到案后始终稳定供述,自身索要款项是合法劳务工程款,并非凭空敲诈,举报投诉是农民工合法讨薪途径,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家属及时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辩护。
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全案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报案人周某无法提供任何工程款结清的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对账凭证,无法证实款项已支付;而律师提交的施工照片、考勤记录、微信对账记录、甲方验收签字单,足以证实真实施工事实与合法债权存在。为妥善化解纠纷,在律师协调下,周某先行支付5万元工程款,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认可双方存在真实施工欠款纠纷。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结合全案证据缺陷,确定本案核心辩护思路: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疑,控方无法证实刘某索要款项无合法依据,无法证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律师多次实地走访施工工地、询问班组工人、固定证人证言,整理全套无罪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辩护词与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尊敬的B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询问笔录、聊天记录,实地核实施工事实、固定证人证言,结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及工程类纠纷司法裁判口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核心事实存疑,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某索要款项为合法工程款的合理怀疑,无法证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无任何合法收款依据。而本案中,辩护人提交的工程量验收单、施工影像、工人考勤记录、微信对账聊天记录,完整证实刘某班组为周某公司提供真实劳务施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债权债务关系。周某作为报案人,始终无法提供工程款结清的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对账结算单,无法证实债务已经消灭。在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务是否结清存疑的前提下,依法不能推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故意。
第二,刘某告知对方将向住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属于农民工合法讨薪维权途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要挟、威胁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违规分包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属于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范围。劳动者、施工方通过合法行政投诉渠道维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即便最终核查项目无严重违规,也不能反向推定维权人具有恶意要挟、敲诈勒索的主观目的。
第三,从款项用途与行为动机来看,刘某索要资金的唯一目的是结清工人工资,并非个人恶意牟利。多名工人证人证言证实,因周某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工人薪资无法发放,刘某承受巨大压力,其催款行为完全是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无任何个人非法牟利动机,进一步排除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四,本案已达成部分履行与和解,矛盾基本化解,无刑事追诉必要。在辩护人协调下,周某已主动支付部分工程款,认可欠款事实,出具谅解文书,双方民事纠纷已进入正常解决渠道,无需动用刑事手段追责。
第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刑事案件定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控方证据链条断裂,核心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达到法定定罪标准,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综上,恳请贵院恪守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结果

B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核查全部书证、证人证言及辩护意见后,完全采纳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出具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某索要款项为合法工程款的合理怀疑,指控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刘某不起诉。后续双方按照协商约定,分期结清剩余工程款,民事纠纷彻底妥善解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工程劳务领域区分合法讨薪与敲诈勒索罪的经典存疑不起诉判例,极具行业参考价值,也是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活用刑事证据规则、打破“以刑逼民”僵局的典型胜诉案件。建筑工程行业普遍存在口头协议、延后结算、拖欠工程款的行业乱象,大量施工班组负责人合法讨薪过程中,极易被发包方以举报要挟为由诬告敲诈勒索,面临刑事风险。
结合最新司法实践,2025-2026年全国检法系统统一裁判尺度:只要存在真实施工事实、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索要欠款的行为一律优先认定为民事维权,严禁刑事化追责。判断敲诈勒索成立与否,核心不是“是否举报投诉”,而是“是否有合法要钱的理由”。有合法债权基础,维权手段即便让对方产生心理压力,也不属于刑事要挟。
从辩护实操角度而言,工程类被控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突破口十分明确:固定施工事实、固定欠款事实、弱化所谓“要挟行为”。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仅凭口头辩解“我是要工资”,无法被司法机关采信,而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能够系统整理工程量单据、考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形成完整无罪证据链,实现存疑不起诉。
本案同时明确了刑事举证责任的核心规则:报案人主张对方敲诈勒索,必须举证债务已结清、对方无合法收款依据,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指控失败的后果,有效遏制了建筑行业发包方利用刑事手段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乱象,维护了农民工、施工班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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