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B检刑不诉第ZXC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某系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员工,主要负责公司数据整理、信息汇总、办公程序开发等常规工作。2025年5月至8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刘某按照领导工作安排,自主编写简易爬虫程序,用于抓取政府招投标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政务公开专栏、正规企业黄页等官方公开渠道对外免费公示的企业信息,主要包含企业法人姓名、工商登记联系人电话、企业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公开公示内容。经统计,刘某抓取汇总的信息总条数标注为47200条,所有抓取数据均用于公司财税代办、企业合规咨询的合法业务邀约,仅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使用。
在整个数据抓取过程中,刘某未破解任何网站后台加密系统,未侵入非公开数据库,未使用非法爬虫工具,未绕过网站安全防护机制,未购买、对接任何黑市隐私数据资源,所有数据均可通过普通网民公开浏览、免费查询获取。2025年9月,当地网信部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例行大数据排查,筛查到刘某IP存在批量数据抓取行为,随即移交辖区公安机关处理。B市经开区分局以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5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刘某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抓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某作为普通技术员工,从未涉及刑事犯罪,面临刑事追责后心理压力巨大,一旦定罪将彻底断送职业发展道路。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赵飞全律师精准区分公开公示信息与私密个人信息的司法边界,结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确立本案无罪辩护核心思路,全力争取法定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介入案件后,赵飞全律师迅速开展专项辩护工作,聚焦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固定无罪关键证据。第一,证据公证固定。律师对涉案信息来源的政务公示网页、企业信用公示页面、招投标公开平台页面进行全程公证,固定“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无需权限即可查询、内容为自愿公开公示”的核心事实,从根源上证实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私密个人信息。第二,类案检索支撑。律师调取最高人民法院第35批指导性案例、2025年最高检公开的公开信息抓取不构罪典型判例、全国同类无罪裁判文书,形成完整类案检索报告,为案件无罪处理提供权威司法依据。第三,多轮沟通辩护。律师先后四次约见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法理及类案裁判规则,提交《法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全套公证证据、案例材料,明确本案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审查起诉阶段完整辩护词
尊敬的B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委托,指派赵飞全(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担任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部卷宗、固定核心证据、检索权威判例,对本案有全面清晰的认知,现发表法定不起诉辩护意见如下,恳请贵院采纳。
第一,案涉全部信息均为依法公开公示的公共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受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无犯罪对象,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该个人信息的,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同时,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从政府政务公示平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开招投标平台等官方公开渠道抓取的公示信息,系权利人自愿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不具备私密性、保密性,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需要保密、禁止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刘某抓取的所有数据,任何社会公众均可免费浏览、复制、保存,平台无加密保护、无禁止抓取公示、无权限访问限制,信息本身不具备隐私属性,不属于本罪保护的法益,无犯罪对象则无犯罪。
第二,刘某的技术抓取行为属于技术中立的合法商事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获取”行为。刘某编写的爬虫程序仅为提升公司数据整理效率,程序未突破网站安全规则、未破解加密数据、未入侵私密服务器,抓取行为完全在平台公开规则范围内。刑法所规制的“非法获取”,特指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私密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公开数据的技术性整理、汇总、筛选,属于正常的互联网数据整理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公安机关混淆了“非法窃取私密隐私信息”与“合法整理公开公示信息”的法律边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刘某无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犯罪故意,无牟利、破坏信息安全的主观心态。刘某系公司普通技术员工,数据抓取行为完全是履行岗位职责的职务行为,仅领取固定月薪,无任何信息倒卖、数据变现的提成和收益,未参与公司后续业务推广,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公司合法财税业务整理公开客源信息,并非用于黑灰产业违法犯罪,主观上无任何危害社会的故意。
第四,本案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无被害人损失、无信息外泄扩散风险。刘某抓取的公开信息仅用于公司内部合法经营,未对外传播、售卖、泄露,未对任何公民的个人隐私、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无被害人投诉、报案记录,未扰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秩序,不具备刑事犯罪所需的社会危害性。
第五,结合2025至2026年全国刑事审判工作最新纪要及司法裁判口径,明确规定:经营者合理抓取、整理全网公开黄页、政务公示、企业公开联系方式,用于自身合法生产经营的,不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完全契合上述裁判规则,应当依法认定无罪。
此外,刘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第一时间停用爬虫程序、删除全部涉案数据,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刘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无非法获取私密信息的行为,主观无犯罪故意,本案无刑事违法性、无社会危害性。恳请贵院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B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充分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及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完全采纳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定,涉案全部数据均为法定公开公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私密个人信息,刘某的技术整理行为属于合法经营范畴,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2026年3月28日,检察机关出具正式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撤销案件、解除全部刑事强制措施,刘某无任何刑事涉案记录、无犯罪前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互联网技术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标杆性无罪案例,清晰界定了公开数据抓取与刑事犯罪的司法边界,实务参考意义极强。首先,最新司法实践明确区分核心概念:**依法公开公示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私密个人信息**,政务公示、企业工商公示、招投标公示等公开数据,权利人自愿对外公示,法律不再对其进行隐私保护,合理整理、汇总、使用此类信息,不构成刑事犯罪。其次,本案凸显了专业刑事律师的核心价值,赵飞全律师精准运用指导性案例、最新司法纪要,通过证据公证固定关键事实,从犯罪构成根源上否定案件定罪基础,实现了最彻底的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无任何涉案瑕疵记录。最后,该案为互联网技术从业者、企业数据运营人员划定了合规红线:正常抓取公开平台数据用于合法经营属于合规行为,只有破解加密、入侵后台、购买黑市私密信息、批量倒卖隐私数据的行为,才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企业及技术从业者可参考本案规则规范日常数据使用行为,规避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