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案例: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二审改判无罪

2026-06-03

(2026)L一中刑终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2年间,刘某入职某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接待人员。该公司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吸收巨额存款,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作为公司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履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有罪并判处刑罚。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坚决认为自己只是拿固定工资的前台,对公司业务毫不知情,遂委托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二审后,对一审卷宗进行了逐页审查,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证明刘某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严重不足。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掷地有声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无罪。
第一,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备要件。本案中,公安机关历经两次补充侦查,依然未能查清刘某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犯罪主观目的。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证实刘某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而故意参与。
第二,刘某仅系社会招聘的前台人员,其工作内容仅限于接听电话、接待访客等基础事务,完全受公司指派,未参与任何核心业务环节。
第三,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及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无法查清行为人存在犯罪主观故意时,即使其客观上在一个涉嫌犯罪的公司工作,也不能推定其构成犯罪。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无罪判决是刑事辩护的最高成就,也是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专业实力的终极体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紧扣“主观故意”这一核心痛点,成功运用“疑罪从无”原则为当事人洗清冤屈。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基层员工往往因为“在涉案公司上班”这一客观事实而被机械定罪。赵律师的辩护深刻揭示了:不能仅凭客观上的雇佣关系来推定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本案为同类案件中处于边缘地位的普通员工提供了极其宝贵的无罪辩护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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