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检刑不诉〔2026〕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沪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到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化名)报案,称公司专职财务刘某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费用报销、账务核对、款项支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办公耗材、会务服务、交通差旅报销单据的方式,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共计81200元。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开展立案侦查,调取公司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报销记录、企业员工证言等证据,于2025年12月侦查终结,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沪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材料认定,刘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报销事由、伪造部分报销单据,非法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未被羁押。
案件核心特殊背景:其一,案涉科技公司报销制度极其不规范,长期存在员工先消费、后补单、无固定报销凭证标准的情况,公司管理层多次口头默许灵活报销方式;其二,刘某被指控的81200元涉案金额中,绝大部分为真实工作开支,仅存在部分单据瑕疵、时间不符、凭证不全的问题,无任何虚构消费、虚假开支的实质性行为;其三,刘某入职三年以来工作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四,报案后公司内部核对账目,发现自身账务审核流程存在重大漏洞,多名员工存在同类报销不规范问题。2026年1月,当事人家属正式委托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全程负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充分发挥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办案优势,第一时间开展全面案件梳理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刘某,详细核实每一笔报销款项的消费事由、资金用途、单据缺失原因,逐一核对81200元涉案金额对应的每一笔开支记录。同时,全面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细致比对侦查机关调取的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固定案件核心证据,发现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无实质侵占行为。
结合2025-2026年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认定标准,赵飞全律师精准区分“报销流程不规范的民事违规行为”与“刑事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核心界限,针对性撰写专业不起诉辩护词,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辩护意见及辅助证据材料。
辩护词全文
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案件事实及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裁判规则,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刘某主观上无职务侵占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本单位财物。纵观全案,刘某所有报销款项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办公、差旅等公务开支,无任何一笔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转移或隐匿。其报销单据存在的瑕疵,系长期遵从公司不规范报销制度所致,是企业管理漏洞引发的流程问题,并非刘某为侵占财物刻意伪造、虚构,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故意。
其次,本案客观上无实质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侦查机关指控的81200元涉案金额,均有对应的公务消费记录、商户消费凭证、工作对接记录予以佐证,部分单据不全、时间偏差、内容简略的问题,是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乱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报销、侵占财物行为。刑事犯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导致的行政、民事违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
再次,结合2026年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对于员工因企业报销制度缺失、流程不规范产生的账务瑕疵,无主观恶意、无实质获利的案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最高检最新涉企刑事办案指引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企业经营违规与刑事犯罪界限,坚决杜绝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内部经营纠纷、财务纠纷。本案属于典型的企业内部财务合规性问题,不属于刑事犯罪追诉范畴。
最后,刘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公司核对全部账目,态度诚恳,无任何规避、对抗调查的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刑事追诉条件。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提交后,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逐一举证核实每一笔涉案款项的真实用途,充分阐释本案民事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核心区别,提交同类无罪、法定不起诉参考案例,全力争取法定不起诉结果。
三、判决(不起诉)结果
沪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卷宗、核实辩护意见、检索同类判例,最终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观点,于2026年4月出具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无法证实其实施了虚构事实、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法定不起诉,彻底终结本案刑事程序。
四、案例评析
1. 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价值凸显:本案核心争议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职务侵占罪主客观双要件,成功将案件定性从“刑事犯罪”扭转至“企业财务违规”,最终实现法定不起诉,彻底消除当事人犯罪记录,这是普通法律服务无法实现的专业效果。2.最新司法口径明确,严禁拔高认定企业内部财务瑕疵行为,对于无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无个人获利、资金均用于企业经营的报销不规范行为,一律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3.实务警示: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极易引发员工刑事风险,但只要有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介入,通过证据梳理、法理辨析,可有效阻断刑事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法定不起诉相较于酌定不起诉,无任何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就业、征信、生活无任何影响,是职务侵占罪辩护的最优结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