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实例:陈某合租屋公共区域藏毒案|存疑不起诉

2026-06-03
HJ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XX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上XX市XX区某小区的一套合租屋进行突击检查,在客厅茶几的一个黑色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2.7 克。该合租屋共居住有陈某、周某、吴某三名租客,侦查机关当场对三人进行询问,周某承认背包是自己的,但辩称毒品不是自己的,随后指认毒品是陈某所有。侦查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周某、吴某被取保候审。
侦查终结后,【XX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与周某、吴某合租房屋,在其共同使用的客厅茶几上查获毒品 12.7 克,陈某对该毒品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核心争议事实:1. 涉案毒品放置在客厅茶几这一公共区域,该区域由三名租客共同使用,不具有排他性;2. 装毒品的背包属于周某所有,陈某的个人物品均放置在自己的卧室内;3. 周某的供述极不稳定,在侦查阶段先后作出五次供述,其中三次承认毒品是自己的,两次指认是陈某的,供述前后矛盾;4. 陈某的尿液检测和毛发检测结果均呈阴性,无吸毒史,无任何涉毒前科;5. 在陈某的卧室内未查获任何与毒品相关的工具、残留物或资金往来记录;6. 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未见过陈某接触或使用毒品,也未见过陈某携带该黑色背包。2026 年 1 月,陈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开展存疑不起诉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在押陈某,详细了解合租屋的居住情况、人员往来、物品摆放等细节,核实陈某与周某、吴某的关系及日常相处模式。随后全面阅卷,逐一审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三名当事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发现本案证据链存在多处重大断裂,无法形成完整、唯一的定罪证据体系。
结合 2026 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最新司法认定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且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对于在公共区域查获的毒品,不能当然推定所有在场人员共同持有,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毒品的存在且对其具有控制权。赵飞全律师围绕 "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核心辩点,撰写专项存疑不起诉辩护词,向检察机关全面阐述本案无法达到刑事定罪证据标准的核心理由。

辩护词全文

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案件事实及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裁判规则,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在公共区域查获的毒品不能推定陈某共同持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对涉案毒品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发布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在多人共同使用的空间内查获毒品,不能当然推定所有在场人员共同持有,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毒品的性质和位置,且对毒品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本案中,涉案毒品放置在客厅茶几这一公共区域,该区域由三名租客共同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装毒品的背包属于周某所有,陈某从未使用或携带过该背包,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背包内的物品具有控制权。因此,不能仅因毒品在合租屋公共区域查获,就推定陈某持有毒品。
第二,周某的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陈某有罪的依据。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五次供述中,三次承认毒品是自己的,两次指认是陈某的,供述内容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除了周某前后矛盾的供述外,没有任何其他客观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持有毒品,周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主观上明知客厅茶几上的背包内藏有毒品。陈某的尿液检测和毛发检测结果均呈阴性,无吸毒史,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接触或使用过毒品。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未见过陈某接触或携带该黑色背包,也未见过陈某有任何涉毒行为。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明知背包内藏有毒品。
第四,本案存在多种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涉案毒品可能是周某所有,也可能是其他来访人员遗留,还可能是吴某所有,现有证据无法唯一锁定系陈某持有。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对于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本案认定陈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严重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恳请贵院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词后,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逐一罗列证据瑕疵,补充提交合租屋居住情况说明、吴某的补充证言等辅助证据,充分论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未能补充到任何能够证明陈某有罪的新证据。

三、判决(不起诉)结果

XX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采纳赵飞全律师辩护意见,于 2026 年 4 月出具X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本案刑事程序终结。

四、案例评析X

  1. 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擅长证据突破辩护:本案核心难点在于有毒品查获的客观事实,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公共区域毒品持有认定规则、同案犯供述矛盾、证据链断裂三大核心问题,以疑罪从无原则实现存疑不起诉,充分体现专业辩护的核心价值。

  2. 2026 年司法裁判对毒品犯罪的证据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在公共区域查获的毒品,不再简单推定共同持有,而是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毒品具有实际控制权和主观明知。证据存疑、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不予起诉、不予定罪。

  3. 实务启示:合租屋、集体宿舍、多人共用车辆等公共空间查获毒品的案件,是证据存疑高发案件类型。当事人务必及时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梳理证据、固定疑点,阻断刑事定罪风险。

  4. 存疑不起诉同样属于无罪处理结果,无犯罪记录,能够完整保留当事人的人身、职业、征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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