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输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吸毒者运输毒品自用定性非法持有获轻判

2026-06-16

北京运输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在运输毒品罪案件中,如果吸毒者运输毒品系用于个人吸食,且无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而非运输毒品罪。两罪的量刑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准确定性是实现从轻判决的关键。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在罪名定性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中,吸毒人员郑某携带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个人吸食,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郑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郑某到案后辩称,自己系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仅为自己吸食,从未向他人贩卖,也无贩卖的主观故意。郑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郑某,全面调阅案卷材料。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郑某携带毒品系用于自吸,无贩卖意图,在案证据显示郑某案发前系吸毒人员,有吸毒史,所携带毒品数量仅为5克,与其日常吸食量相符。郑某购买毒品仅为自己吸食,从未向他人贩卖,也无贩卖的主观故意。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精神,吸毒人员携带少量毒品用于自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运输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在吸毒者运输毒品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如果毒品系用于个人吸食、无贩卖意图,应当积极争取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实现量刑的大幅降档。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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