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某(化名),2025年4月被指控在某市经营的一处洗浴中心内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认为郑某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郑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的关键证据为卖淫女关于“人数众多”的陈述,但这些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且部分卖淫女的陈述存在矛盾。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情节严重”的指控证据不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需满足“组织卖淫人数众多”“获利数额巨大”等法定标准。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人数和获利数额主要依据卖淫女和嫖客的陈述,但这些言词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且缺少账本、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在案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二,郑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第三,郑某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结合证据规则和量刑指导意见,建议法庭在基本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认定“情节严重”,在基本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通过精准挑战“情节严重”指控成功实现减轻刑罚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通过对言词证据矛盾的分析和对客观证据缺失的论证,成功排除了“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体现了对量刑情节证据标准的严谨把握。